贵州茅台起诉商标侵权的案件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以下是该案件的相关信息:
-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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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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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贵州茅台公司是国内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生产的“茅台”酒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 被告四川五粮液公司也是一家知名的白酒生产企业,“五粮液”酒同样在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茅台”酒相似的标识,并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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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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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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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茅台”酒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四川五粮液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产品上使用与原告“茅台”酒相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对原告“茅台”酒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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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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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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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为类似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依据。
- 通过司法途径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有助于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新闻报道或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