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酒与夜郎古酒案的最新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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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与管辖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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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刘某某诉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仁怀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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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决定由仁怀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系列案件,该决定已报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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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全裁定与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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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人民法院根据相关申请,作出了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冻结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房产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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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了终审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并撤销原判决,同时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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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认定与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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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飞天茅台”酒侵害了刘某某对“青花郎”酒享有的著作权,并判决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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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同时驳回了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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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与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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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上诉人提出,五粮液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且涉案商标为证明商标,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五粮液公司还提出,刘某某的起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权利基础已不存在,且其恶意诉讼的行为应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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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还申请再审,主要理由包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以及涉案商标为证明商标,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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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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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曾针对“酱香型”白酒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发布《关于规范贵州白酒市场秩序的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合理消费、科学饮酒。
- 另外,贵州省税务局也发布了对白酒行业税收征管情况的公告,涉及白酒企业的纳税情况及相关政策解读。
请注意,这些信息可能会随着案件的进展而发生变化。如需获取最新消息,请关注相关新闻报道或官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