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酒起诉夜郎古酒判决书
一、基本信息:
- 原告: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贵州夜郎古酒业有限公司
- 案号:(2023)川16民终978号
二、诉讼过程:
- 一审:原告胜诉,法院支持郎酒的全部诉讼请求
- 二审:原告胜诉,法院维持原判
三、诉称与辩称:
- 原告诉称:
-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 判令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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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侵权产品照片、销售合同、侵权产品库存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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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
- 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
- 提供的证据包括被告的产品目录、销售合同、库存清单等。
四、主要争议点:
- 一审核心争议:
-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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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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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心争议:
- 被告是否应当停止侵权行为;
- 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
- 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五、法院查明事实与判决理由:
- 认定事实:
- 原告依法注册了“郎”文字商标,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 被告生产、销售了标注“郎”文字商标的产品,且其产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高度相似;
- 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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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得到了被告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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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被告生产、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原告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六、判决结果:
- 责令被告贵州夜郎古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 判令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已履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案件请参考法院正式发布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