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些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三有动物”包括以下几种:

  1. 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如中华鲟、扬子鳄、中华穿山甲、非洲象等。

  2. 禁止以任何方式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也不得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3.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并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和管理。

***“三有动物”还常被简称为“三有”,如三有蛙、三有鸡等,但这里的“三有”并非特指上述法律规定的动物种类,而是一个泛指,代表那些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原文或者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