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禁用的商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 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3.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4.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的名称、旗帜、徽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5. 含有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文字的;

  6. 同“中国”或者“中华”相同或者近似的;

  7. 同商标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组合的;

  8. 将政府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作为商标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组合的;

  9. 商标本身的文字构成部分未经授权使用国徽、国歌、国徽图案的;

  10.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对于已经注册的使用上述禁用标志的商标,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已经注册的使用上述禁用标志,又无特殊情况并经法定程序撤销的,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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