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权,又称希望权,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可期待在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后获得相应的权利。期待权具有以下特征:

  1. 未来的不确定性:期待权是一种尚未发生的权利,它依赖于合同当事人未来可能履行的义务。

  2. 期待利益的确定性:虽然期待权是一种未来的权利,但它所蕴含的利益是确定的,即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义务后所获得的利益。

  3. 基于合同而产生:期待权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它依赖于合同的存在和有效。

期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期待其在履行后获得相应的权利。

  2. 附条件的合同权利:在附条件的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某些条件成就时享有某种权利。这种权利就是期待权,它依赖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3. 继承开始前的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可以期待在其继承开始后获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这种权利也属于期待权的范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权利也可以被视为期待权:

  1. 附期限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在期限届满后享有相应的权利。

  2. 附条件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某些条件,并在条件成就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3. 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将某些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并在转让后期待获得相应的对价。

需要注意的是,期待权是一种未来的权利,它依赖于合同当事人未来可能履行的义务。因此,期待权的实现需要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期待权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为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能无法获得预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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