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多个案例,以下是其中两个较为典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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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与四川白家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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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公司)与被告四川白家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家酒业)因商标权侵权纠纷提起诉讼。
- 茅台公司认为其享有的“茅台”商标权受法律保护,而白家酒业生产、销售的“白家大曲”酒上使用的“白家”字样与茅台公司的“茅台”文字相同,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 经法院审理,判决白家酒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茅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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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指出,虽然白家酒业曾取得“白家”商标的合法授权,但该授权已经终止,且白家酒业在与茅台公司商标高度相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文字,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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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与四川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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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公司指控五粮液公司生产、销售的多种酒类产品上使用了与茅台公司“茅台”文字相同的商标,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 五粮液公司则辩称其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茅台公司的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且其产品销量远小于茅台公司,因此不构成侵权。
- 经法院审理,认为茅台公司享有的“茅台”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五粮液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构成商标权侵权。
- 法院判决五粮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茅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这些案例表明,茅台公司在维护自身商标权益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法律行动。***也提醒广大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时应当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