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酒诉夜郎古酒业侵权案结果为: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万元。
具体案情经过如下:
2021年10月,四川泸州,古蔺县二郎酒厂(以下简称二郎酒厂)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业)法定代表人蔡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郎酒厂诉夜郎古酒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晓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二郎酒厂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夜郎古酒业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3.判令被告在《中国酒类流通》杂志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酱香型白酒产品上使用的“青花郎”“红钻”等文字,与原告的“郎”牌商标近似,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并在《中国酒类流通》杂志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