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酒诉夜郎古酒业案一审落槌
近日,四川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郎酒诉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本案由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晓莉独任审理。原告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酒公司”)与被告贵州夜郎古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业公司”)因商标权侵权纠纷展开诉讼。
原告郎酒公司诉称,其是第1994363号“郎”文字商标、第3349491号“郎牌”文字商标、第1994371号“郎”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夜郎古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产品上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注册并享有的上述三个注册商标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其生产的白酒产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涉案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此次诉讼的胜诉,再次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为守法企业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